國家統一綱領
中華民國八十年二月二十三日國家統一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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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八十年三月十四日行政院第二二二三次會議通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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壹、前言
中國的統一,在謀求國家的富強與民族長遠的發展,也是海內外中國人共同的願望。海峽兩岸應在理性、和平、對等、互惠的前提下,經過適當時期的坦誠交流、合作、協商,建立民主、自由、均富的共識,共同重建一個統一的中國。基此認識,特制訂本綱領,務期海內外全體中國人同心協力,共圖貫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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貳、目標
建立民主、自由、均富的中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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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、原則
一、 |
大陸與台灣均是中國的領土,促成國家的統一,應是中國人共同的責任。 |
二、 |
中國的統一,應以全民的福祉為依歸,而不是黨派之爭。 |
三、 |
中國的統一,應以發揚中華文化,維護人性尊嚴,保障基本人權,實踐民主法治為宗旨。 |
四、 |
中國的統一,其時機與方式,首應尊重台灣地區人民的權益並維護其安全與福祉,在理性、和平、對等、互惠的原則下,分階段逐步達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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肆、進程
一、 |
近程--交流互惠階段
(一) |
以交流促進瞭解,以互惠化解敵意;在交流中不危及對方的安全與安定,在互惠中不否定對方為政治實體,以建立良性互動關係。 |
(二) |
建立兩岸交流秩序,制訂交流規範,設立中介機構,以維護兩岸人民權益;逐步放寬各項限制,擴大兩岸民間交流,以促進雙方社會繁榮。 |
(三) |
在國家統一的目標下,為增進兩岸人民福祉:大陸地區應積極推動經濟改革,逐步開放輿論,實行民主法治;台灣地區則應加速憲政改革,推動國家建設,建立均富社會。 |
(四) |
兩岸應摒除敵對狀態,並在一個中國的原則下,以和平方式解決一切爭端,在國際間相互尊重,互不排斥,以利進入互信合作階段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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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 |
中程--互信合作階段
(一) |
兩岸應建立對等的官方溝通管道。 |
(二) |
開放兩岸直接通郵、通航、通商,共同開發大陸東南沿海地區,並逐步向其他地區推展,以縮短兩岸人民生活差距。 |
(三) |
兩岸應協力互助,參加國際組織與活動。 |
(四) |
推動兩岸高層人士互訪,以創造協商統一的有利條件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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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 |
遠程--協商統一階段
成立兩岸統一協商機構,依據兩岸人民意願,秉持政治民主、經濟自由、社會公平及軍隊國家化的原則,共商統一大業,研訂憲政體制,以建立民主、自由、均富的中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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